继承构造函数是c++11特性,通过using Base::Base声明将基类构造函数签名注入派生类,由编译器自动生成对应构造函数,形参一致且函数体等价于调用基类构造函数。

继承构造函数是C++11引入的特性,允许派生类直接复用基类的构造函数,而无需手动编写转发构造函数。它通过 using 声明实现,本质是“注入”基类构造函数签名到派生类作用域中,由编译器自动生成对应的构造函数定义。
语法形式:using Base::Base;
在派生类定义中,写一行:
using BaseClass::BaseClass;
其中 BaseClass 是基类名。注意:不是调用,也不是别名,而是声明“把基类的所有构造函数都拿过来用”。编译器会为每个基类构造函数生成一个隐式定义的派生类构造函数,形参完全一致,函数体等价于调用 BaseClass(args...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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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情况下生效?
- 基类构造函数不能是模板构造函数(显式或推导的)
- 基类构造函数不能是默认构造函数(即无参且未被删除)——但若基类只有默认构造函数,
using B::B;仍合法,它会继承那个默认构造函数 - 若派生类已定义了同签名的构造函数,则该签名不会被继承(不覆盖,也不冲突,只是跳过)
- 继承来的构造函数是
explicit的当且仅当对应基类构造函数是explicit
典型使用场景
适用于“包装类”或“空派生类”,比如:
— 派生类只添加了新成员函数,没新增数据成员;
— 或只添加了少量数据成员,但希望保持与基类一致的初始化方式;
— 避免为每个基类构造函数手写形如 Derived(int x) : Base(x) {} 的重复代码。
例如:
Struct B { B(int); B(double, char); };
struct D : B { using B::B; };
→ D d1(42); 和 D d2(3.14, 'x'); 都合法,分别调用 B(int) 和 B(double,char)。
注意事项
- 继承构造函数不会初始化派生类新增的数据成员(因为它们没有参数),所以如果派生类有非静态数据成员,必须提供默认值、委托给其他构造函数,或放弃继承构造函数
- 不能继承
constexpr构造函数(C++11/C++14 中限制;C++17 起允许,前提是满足 constexpr 约束) - 不继承析构函数、拷贝/移动构造函数、赋值运算符(这些仍按常规规则生成)
基本上就这些。用得好能大幅简化代码,用得不当容易导致成员未初始化或语义模糊,关键看派生类是否真需要“完全镜像”基类的构造行为。